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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8-12-25 14:38来源:甘肃张掖网微信作者:

为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禁毒人民战争,鼓励人民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实名向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条 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缴获毒品的,每案奖励群众人民币500元—10万元,具体如下:

(一)缴获毒品10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缴获毒品10克以上50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三)缴获毒品50克以上500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缴获毒品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五)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六)缴获毒品5千克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三条 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制造加工毒品工厂或窝点缴获毒品的,每案奖励群众人民币1万元—20万元,具体如下:

(一)缴获毒品1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三)缴获毒品5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四)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件影响特别重大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第四条 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并作出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群众人民币500元。

第五条 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吸毒窝点,并对吸毒人员作出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次奖励群众人民币1000元—1万元,具体如下:

(一)查获3人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查获3人以上5人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三)查获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四)查获10人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五)查获吸毒人员众多、案件影响重大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六条 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因涉毒问题查封歌舞娱乐场所、会所、宾馆酒店等处所的,每查封1家,奖励群众人民币5000元—3万元;案件影响特别重大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七条 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每案奖励群众人民币500元—1万元,具体如下:

(一)查获100株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查获100株以上1000株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查获1000株以上5000株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四)查获5000株以上10000株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五)查获10000株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八条 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缴获易制毒化学品,每案奖励群众人民币500元—20万元以上,具体如下:

(一)缴获1千克以下,奖励500元;

(二)缴获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奖励1000元;

(三)缴获5千克以上25千克以下,奖励2000元;

(四)缴获25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5000元;

(五)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

(六)缴获100千克以上30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

(七)缴获3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

(八)缴获500千克以上1吨以下,奖励20万元;

(九)缴获1吨以上视情奖励不少于20万元。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海洛因和冰毒成品。其他毒品、毒品半成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按照公安部有关毒品折算标准换算成海洛因进行奖励。

第十条 各县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不认真核实查处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工作失职或泄密的。

第十一条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获取奖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设立举报受理机构,举报方式如下:

(一)通过信件举报(收件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长沙门路张掖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收件人:张掖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或张掖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邮政编码:734000);

(二)通过电话举报(举报电话:张掖市公安局:0936—5999058,张掖市禁毒办:0936-5999154,0936-5999148);

(三)前往公安机关或向巡逻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各县区公安机关必须设立举报受理机构,对外公布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6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   张掖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