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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职工服务中心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7-23 17:58来源:作者: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职工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确保服务大厅各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大厅由分管法律保障工作的领导分管,具体工作由相关业务部室和职工服务中心负责。    

第三条  服务大厅设综合服务、帮扶救助、互助保障和法律援助4个服务窗口。    

综合服务窗口职责:在市总法律保障和劳动关系部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承担工会信访、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理、劳模(工匠和技能人才)服务工作,完成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业务。    

帮扶救助窗口职责:在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承担困难职工建档立卡解困脱困、工会“四送”、日常帮扶救助等活动组织实施,完成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业务。    

互助保障窗口职责:在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承担全市职工互助保障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参保理赔等,完成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业务。    

法律援助窗口职责:在市总工会法律保障和劳动关系部指导下开展工作,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代理及开展其它法律援助。    

第四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按照分工配合各部室做好相关工作。在配合各部室开展工作时,原则上不得离开本职工作岗位,确需离开岗位时,需经相关部室分管领导同意。    

第五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市总工会信访接待办法》《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市总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按照职工互助保障、帮扶救助工作流程等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按照分工实行AB角工作制度,切实做到服务职工无缝隙。    

第七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市总工会干部管理制度》,执行机关工作时间。法律援助窗口实行每周星期五上午坐班制。    

第八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半天由业务部(中心)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请假一天以上由业务部(中心)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执行“八不”规定,树立职工群众“娘家人”的良好形象。    

(一)不准态度冷漠、遇事推诿;    

(二)不准多次告知、超时办结;    

(三)不准让服务对象两头跑;    

(四)不准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    

(五)不准弄虚作假、违规办事;    

(六)不准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    

(七)不准串岗脱岗、懒散拖沓;    

(八)不准在岗炒股、聊天、玩游戏。    

第十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实行办事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严格工作登记、请示汇报、领导阅办、交办、批办、转办等。    

第十一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须穿着得体大方,自觉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水暖心、一腔热情办事,热情细致周到为职工办事。    

第十二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等,建立学习笔记,并由分管领导定期调阅,切实提高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从服务大厅工作人员中确定1名负责人,负责服务大厅安全、卫生等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市总工会服务大厅信访接待日带班制度,由市总工会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干部轮流在服务大厅带班,负责职工服务、信访接待等,每人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管理:   张掖市总工会